砂河四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
为提高我校学生素质,强化内部管理,对违纪学生特制定如下处罚条例:
一、 触犯学生“十不准”中第1、2、3、条者,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,检查等处分。
二、 触犯学生“十不准”中第4、6、7条者,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,警告处分。
三、 触犯“十不准”中第5、8、9、10条者,视其情节轻重,认错态度,分别给予记过,记大过,取消学籍等处分。
四、 在校学生一学期旷课达30节(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)者取消学籍。
五、 向同学索要、榨取财物,无论价高低,开除学籍。
六、 有意损坏或偷盗公私财物者,除赔款外,开除学籍。
七、 上课、上自习(体育可除外)期间,在校内打扑克、下象棋、打篮球等,一次给予警告,二次记大过,三次开除学籍。
八、 私自聚会、过生日、互赠礼品、乱住宿舍者一次给予警告,二次记大过,三次开除学籍。
九、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A、谈恋爱,搞不正当男女关系,警告后仍不悔改。
B、 谩骂、殴打教职工。
C、 勾引校外人员起哄闹事,打架斗殴,扰乱教学秩序。
D、参与黄色、赌 博、放红、借钱、吸毒或其他触犯法律的活动。
E、 触犯校纪任何一条,屡教不改。
砂河四中校委会
2010年9月12日